集团公司对全集团资金的集约管理和动态监控很重要。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集团“资金池”制度是目前不少大型集团企业采用的一种内部资金管理制度。目的是汇集资金,实现企业内部资金资源的合理调配和利用。通常“资金池”管理内容主要包括成员单位账户资金余额转入、成员企业之间借款、集团总部对各成员企业转入资金的金额和使用情况,以及企业内部怎样按照存款、贷款利率分别计息等内容。
然而,这种资金池业务也带来了一定的税务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稽查局最近对A房地产公司(简称“A公司”)实施税收核查。检查人员确认A公司存在为上级集团公司提供资金未确认利息收入769万元、并以“借款”为名向股东分红1289万元未申报缴税等违法事实。宣城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企业作出补缴税款450万元、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目前,企业补缴税款均已入库。
大量资金流向集团公司
2019年7月,按照随机抽查重点企业税收情况的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稽查局成立检查组,对A公司2016年~2018年纳税情况实施税收检查。
A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及销售业务。该企业在当地开发了某商住城项目,项目占地面积5.6万多平方米,共建造19幢建筑。
检查人员分析企业账簿时,发现了一个比较特别的情况:A公司在检查期内,连续3年均有大量资金流向其集团总公司,累计金额近3亿元。
A公司为何要将大额资金转入总公司账户这些资金是总公司借用?如果借用,有无支付利息?但检查人员在企业账簿信息中并未发现总公司向A公司支付利息的记录。
检查人员决定追查,后调取了A公司银行流水信息,发现每当A公司的售房收款账户资金余额达到万元时,这些资金均会在当日被自动转至集团总公司账户。
检查人员随即对A房产公司财务人员进行了询问,该人员解释称,资金的流动是按照集团内部制定的“资金池”管理制度要求,将企业闲置资金暂存于集团总公司账户,目的是集中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期间并不产生任何利息,集团内部企业之间也不存在资金借贷活动。
检查人员查阅了A公司提供的资料,从中发现了一份《集团资金管理制度之阶段业务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定:“各成员单位转入至集团总账户的资金,计入各成员单位内部账户。成员单位内部账户中余额不足时,只能通过集团资金中心以内部贷款方式进行借款。”并且《规程》还注明:各成员单位汇入资金按内部存款利率支付利息,利率按央行公布的存款基准利率确定,内部贷款利率按集团公告标准统一执行。
检查人员还了解A公司上级集团公司2016年~2018年度对外披露的有偿融资情况。信息显示:2016年末该集团通过优先票据、企业债券、银行借款等方式共筹借资金416.46亿元;2017年末和2018年末以同样方式共从外部借取资金682.81亿元、1260.97亿元。
检查人员认为,公告信息显示,集团公司有息负债金额巨大。如果如A公司人员所称,集团内部没有资金借贷等活动。一方面“资金池”中大量资金闲置不用,企业却从外部筹措资金并支付大量利息,这样做明显不符合企业经营常规,并且也与“资金池”管理原则和该集团制定的《规程》内容不符。
A公司转移给集团公司的资金,是否被用作内部贷款,并产生了利息呢?
检查人员再次询问了A公司财务人员。但财务人员坚称,转入集团公司账户的资金是无偿调用,没有利息收入,并出具了A房地产公司上缴资金未被集团内部成员单位使用,集团未支付利息的书面说明。
检查人员询问了该集团总部相关负责人称“资金池”中的资金,集团内实行无偿调用,而《规程》只是最初实行“资金池”制度时制定的一个制度,并未实际执行。
检查人员认为,经证实,集团公司确实调用了其关联企业A公司的资金,即使没有支付利息,但其行为不符合税法规定的独立交易原则,并且实质上减少了A公司的应纳税收入。因此,按照税法规定,税务机关应对集团公司调用A公司资金的行为,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核定利息收入,并对A公司进行纳税调整。
检查人员参照A公司提供的《规程》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存款基准利率为标准核定了企业内部存款利率,以集团公司对外公开财务报表中注明的贷款利率为标准核定了企业内部贷款利率,结合A公司转入集团公司账户资金总额2.87亿元,核定A公司应获得利息收入共计769万元,依法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92万元。
股东“借款”真相
需要注意的是,检查人员在核查A公司账簿时还发现,企业2016年~2018年期间,均有资金以“借款”名目转至股东M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企业),累计达2819万元。经核对发现,有一笔1289万元的借款,M投资中心拿走后,经过1年多时间后,至检查人员检查时仍未归还。
结合账目信息和A公司经营情况,检查人员判断,这笔资金很可能并不是“借款”。为验证判断,检查人员对M投资中心经营情况、银行账户和该中心合伙股东等分别进行了调查和询问,最终的调查结果证实,该笔“借款”确为A公司支付给股东M投资中心的分红款。
按照相关规定,检查人员认为,按照税法规定,A公司即是股东M投资中心利息、红利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对这笔1289万元红利,为M投资中心的20多名合伙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共计258万元。
检查人员约谈了A公司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出示了核查证据,宣讲了相关处理决定的法规依据。最终,企业认可了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依法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
业内税务人士分析称,涉案企业通过内部借款不支付利息、以“借款”为名进行股东分红等手段进行控制税负,逃避缴纳税款,其行为隐蔽性强,涉税违法手段和方式在企业中具有一定典型性。集团企业财务勾稽关系复杂,上下游企业资金往来比较频繁,企业内部财务风险控制部门须进一步梳理资金运转链条,更加注重对相关涉税政策执行,确保在实现资金高效利用的同时,化解涉税风险,确保企业合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