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与应对,是征纳双方博弈的最高境界,是科学,是艺术,更是哲学。
比如,现在你收到了税务机关发给你的这样一个文书:
就问你,是不是按文书要求报送资料?
报吧?
长达 8 年的相关资料,岂不得用货车才能装运下来?况且这里边要求的也不够明晰,具体要报送什么资料呢?还有,这些资料中有的能往外拿,有的却因为各种缘由确实无法拿出,这可如何是好?不报送吧?文书中可是写明了,倘若企业拒不提供,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置。这把大刀已然举起,岂非要落到自己脖颈之上不成?报也不是,不报也不是,实在令人难以抉择。
别急,其实我国税务管理有一个根本的大原则——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我们在应对任何税务检查时,心里都要坚定地相信这一点,我国是依法治税,税法的基本原则是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换句话说,税务机关开展的所有执法行为,必须依法开展。作为纳税人,我们的所有稽查应对行为,也必须依法开展。
翻译过来,当我们遇到稽查时,一定要搞清四个前提,我们称为税务稽查应对的“四大天王”
“四大天王”
1号天王:形式与案源
2号天王:重点与应对
3号天王:权限与争议
4号天王:处罚与救济
以上面文书为例,只要我们牢牢把握以上四大天王,逐次展开,就会得出一个应对税务检查的整体方法脉络,不至于进退失据。
本篇我们来探讨一下1号天王:形式与案源
当我们收到一个税务检查通知时,我们第一个先要搞清楚的是这次检查到底是个什么检查形式。这里要明确一下,“税务检查”和“税务稽查”,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税务检查包含税务稽查,税务稽查是税务检查的形式之一。不同检查形式的目的、过程、手段、结果完全不同,企业应对的方式当然也不同。
通常情况下,税务检查分为以下四类:
1.调查巡查
此类检查主要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0 号)的规定而展开的一种行政调查行为。通常由税务管理员实施,其调查内容多数为程序方面的事宜,例如企业的实际经营地址、实际经营内容,抑或针对某一涉税事项进行核实等。这类调查普遍较为简便,较少涉及企业的账务核算。多数情况下不会下发专门的通知文书,多以电话通知或约谈的形式进行。
2.纳税评估
这类检查行为主要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规定而开展的一种行政指导行为。纳税评估通常由企业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数据比对过程中发现的一些涉税疑点而展开。通常由主管税务机关纳税评估部门负责展开,一般会给企业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评估后出现补税等,没有特殊情况都会算为税务机关指导下企业自行补税。因此很少涉及行政处罚。
3.税务稽查
此类检查行为就颇为严肃了,乃是依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2 号)的规定而实施的一种下行检查行为。通常由稽查局执行,会向企业下发《税务检查通知书》。我们平素所见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多数是在这种情形下产生的。
4.反避税调查
这类检查行为比较特殊,主要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2号)展开。针对的主要是一般反避税案件,由于这类案例比较特殊,开展程序要求也非常高,需要报国家税务总局立案,所以实务中也会遇到稽查局以税务检查形式开展的。
经分析我们察觉,上述案例中乃是由某税务局稽查局下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倘若属于正规税务检查,那么就应当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要是稽查局先前已然下达过《税务检查通知书》,此次仅仅是要求企业报关相关资料,那么就应当下达《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故而,税务机关凭借这个《税务事项通知书》来调取如此之多的资料。
搞清了检查形式,下一步就是一定要摸清楚为什么要开展检查,也就是要搞清楚案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第十一条 案源信息的内容具体包括:
(一)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税收数据和信息,以及税务局在税收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税务登记、发票使用、税收优惠、资格认定、出口退税、企业财务报表等涉税数据和信息;
(二)税务局风险管理等部门在风险分析和识别工作中发现并推送的高风险纳税人风险信息;
(三)上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等单位和上级税务机关(以下统称上级机关)通过督办函、交办函等形式下发的督办、交办任务提供的税收违法线索;
(四)检举人提供的税收违法线索;
(五)受托协查事项形成的税收违法线索;
(六)公安、检察、审计、纪检监察等外部单位以及税务局督察内审、纪检监察等部门提供的税收违法线索;
(七)专项情报交换、自动情报交换和自发情报交换等过程中形成的国际税收情报信息;
(八)稽查局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案件线索、处理处罚等税务稽查数据;
(九)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共享的涉税信息以及税务局收集的社会公共信息等第三方信息;
(十)其他涉税数据、信息和税收违法线索。
针对不同的案源,税务机关处理方式不同,当然企业应对方式当然也不同。
我们还是以上面的这个案子为例,如果案源来自于(二)税务局风险管理等部门在风险分析和识别工作中发现并推送的高风险纳税人风险信息。那就说明这是税务机关正向分析发现问题,企业在应对时就应重点关注税务机关发现的问题,做好全面应对税务稽查的准备。
如果案源来自于(五)受托协查事项形成的税收违法线索。那就说明这是税务机关被动发起协查,那企业就应重点关注协查事项这个单项业务本身。重点放在把协查事项应对好。
如果案源来自于(四)检举人提供的税收违法线索。那企业就应重点关注与检举内容相对应的事项。
遇到税务检查不要慌,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我们要按四件事开展应对。首先搞定形式与案源,圈住稽查的大范围,再由外及内,逐次做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