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01 扬州**石化实业有限公司
经当地税局检查,发现其在2021年2月8日至2022年1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采取逃避缴纳税款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528.7万元。
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528.70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252.50万元的行政处罚。
02 扬州***石化实业有限公司
经当地税局检查,发现其在2020年10月26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采取逃避缴纳税款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161.87万元。
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1161.81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555.00万元的行政处罚。
03 扬州**石化实业有限公司
经当地税局检查,发现其在2020年4月9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采取逃避缴纳税款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2260.52万元。
依照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石化行业涉税案件的业务模式
石化行业主要产品是成品油,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石化行业涉税案件的核心目的是偷逃消费税。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之规定,炼化企业购入原油等非应税消费品,生产加工成燃料油等应税消费品,需要依法缴纳消费税。
由于在税收征管中,税务机关难以实时监管炼化企业的生产加工情况,遂将对生产行为的监管转化为对进销项发票品名的监管。
炼化企业取得原油发票,对外开具燃料油等成品油发票的,税务机关即认为炼化企业发生了加工生产行为,应当申报缴纳消费税。而炼化企业采购原油取得原油发票,对外销售成品油仍然开具原油发票的,或者采购原油取得成品油发票,对外销售成品油正常开具成品油发票的,在账面上则体现为贸易行为,即便其实际上发生了加工生产行为,税务机关也难以有效监测到,以此实现偷逃消费税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