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23-06-07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局对下列单位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相关文书公告送达如下:【注:有删减】
序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违法事实 |
相关决定及法律依据 |
文书名称 |
文书文号 |
2 |
浙江方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沃某某 |
2019年8月至2020年5月经营期间,你单位对外销售勾兑柴油未缴纳消费税、增值税等税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89153273.65元。 |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甬税稽三罚〔2023〕85号 |
以上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请公告所涉纳税人见公告后,到我局领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联系地址: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路170号
联系电话:0574-86781028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3年6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23-06-07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局对下列单位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相关文书公告送达如下:【注:有删减】
序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违法事实 |
相关决定及 法律依据 |
文书名称 |
文书文号 |
2 |
浙江方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沃某某 |
2019年8月至2020年5月经营期间,你单位对外销售勾兑柴油未缴纳消费税、增值税等税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相关法律法规,向你单位追缴消费税61639254.43元,增值税18421661.46元,企业所得税25763912.0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604264.10元,教育费附加2401827.47元,地方教育附加1601218.31元及加收相应税款滞纳金。 |
《税务处理决定书》 |
甬税稽三处〔2023〕106号 |
以上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请公告所涉纳税人见公告后,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
联系地址: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路170号
联系电话:0574-86781028
2023年 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