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显示,经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发现常升(厦门)石化有限公司在2015年03月至2016年12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采取逃避缴纳税款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5904.17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10727.33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11808.33万元的行政处罚。
石化行业主要产品是成品油,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石化行业涉税案件的核心目的是偷逃消费税。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之规定,炼化企业购入原油等非应税消费品,生产加工成燃料油等应税消费品,需要依法缴纳消费税。由于在税收征管中,税务机关难以实时监管炼化企业的生产加工情况,遂将对生产行为的监管转化为对进销项发票品名的监管。炼化企业取得原油发票,对外开具燃料油等成品油发票的,税务机关即认为炼化企业发生了加工生产行为,应当申报缴纳消费税。而炼化企业采购原油取得原油发票,对外销售成品油仍然开具原油发票的,或者采购原油取得成品油发票,对外销售成品油正常开具成品油发票的,在账面上则体现为贸易行为,即便其实际上发生了加工生产行为,税务机关也难以有效监测到,以此实现偷逃消费税纳税义务。
这些企业是如何通过虚开成品油发票来偷税的呢?
1、在税务系统成品油模块未上线之前,这些企业通过将生产行为变成纯贸易行为,比如采购原油,通过变票取得汽油发票,再对外开具汽油发票的方式以偷逃消费税。
2、将领用原材料不含税生产行为变成领用原材料含税生产行为,用于虚抵消费税,比如将原油发票变票为燃料油,再对外开具汽油发票,进而抵扣燃料油虚含的消费税。
3、在成品油模块上线后,新型变票模式层出不穷,毕如利用成品油发票红冲时间差对外开票、加油站富余发票回流炼化企业等等。
在八部门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背景下,不仅是石化行业,各行业监管态势也是逐渐严格,企业必须关注自身各项涉税风险点,比如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像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出入库单、仓储租赁合同、过磅单、运输发票、销售清单、记账凭证等所相关资料,做好相关保存,以证明交易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