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昌州税稽稽罚〔2024〕71号文显示,新疆****矿业有限公司因通过人力资源公司将职工工资拆分,部分工资成本通过取得上述劳务外包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最终被罚56,493.11元。
违法事实如下:
2020年2月-2021年7月,你公司取得青岛**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发票代码:3702193130,发票号码:02855085、02920135、03070365;发票代码:3702194130,发票号码:06837615;发票代码:3702201130,发票号码:02556689-02556690、03020670-03020671;发票代码:3702202130,发票号码:01148361、01186273;发票代码:3702203130,发票号码:00157015、04110297-04110298、05846846;发票代码:3702204130,发票号码:04004605-04004606、04004759-04004760;发票代码:3702211130,发票号码:01592585-01592586、01592924、03070824-03070825、07443337-07443338、07443640-07443641,金额合计1883103.31元,税额合计112986.21元,价税合计1996089.52元。
你公司已于2020年2月-2021年7月抵扣上述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112986.21元。
你公司向青岛**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发票对应的款项后,由青岛**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向劳务外包人员支付报酬,但实际青岛**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未自行组织人员,劳务外包人员与你公司自有职工重复,即:你公司将职工工资拆分,部分工资成本通过取得上述劳务外包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发来的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10000000123121241599),上述27份发票均为虚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鉴于你公司已积极缴回多退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从轻情节,对你公司处多退留抵税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56493.11元。(人民币大写伍万陆仟肆佰玖拾叁圆壹角壹分)。
上述罚款56493.11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呼图壁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昌吉市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