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对于个税收征管的重视度日益提高。持股平台是为方便股东管理和股权交易而设立的、实现股东间接持有主体公司股权的机构或平台。持股平台的组织形式除有合伙制、公司制外,还有私募基金、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等形式。
近年来,合伙企业形式的持股平台深受资本市场青睐,在股权激励、上市公司战略投资、限售股减持、资本收购等资本交易中被广泛采用。合伙企业持股平台已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主体,也成为资本领域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税收监管的重点对象。
加强合伙企业持股平台税收监管,已成为堵塞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税收征管漏洞、完善自然人税收监管制度、健全现代化税收治理体系、更好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职能作用的重要内容。
结合当前税收对于员工持股平台的征管问题,本篇文章例举了员工持股平台低价受让股权,被税务部门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三个例子。
1、南京海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布的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披露显示,2015年5月,邹巧根将其持有的海纳有限合计5.12%的股权(对应6.92万元注册资本)转让予众行远,众行远为员工持股平台,邹巧根转让价格为1元/注册资本。
因众行远系员工持股平台,参照1元/注册资本的价格实施平价转让,邹巧根将股权转让予众行远的交易向税务机关申报后,税务机关参照海纳有限净资产核定征收了个人所得税。
2、东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披露的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意见书,基于管理技术团队对公司的历史贡献并为激励各部门骨干员工,2015 年,由时龙兴代表的管理技术团队设立仁和鼎立、华瑞至诚,并受让时龙兴持有的发行人股权,公司的管理技术团队通过该两个合伙企业行使股东权利。
在上述背景下,由于公司计划管理技术团队以员工持股平台的形式持股并行使股东权利,基于该等持股方式的统一安排,为保持作为管理技术团队决策人员的角色并为实现对管理技术团队持股的统一管理,时龙兴担任两持股平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并通过持股平台持股。
2015年11月30日,时龙兴分别与仁和鼎立、华瑞至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时龙兴将其持有东集有限2%的股权(对应102万元注册资本)以1元转让仁和鼎立;将其持有东集有限18%的股权(对应 918 万元注册资本)以1 元转让给华瑞至诚;并约定由华瑞至诚、仁和鼎立承担本次股权转让所涉及或产生的税费。
根据南京市雨花台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1月5日出具的《税务事项告知书》并经核查,由于时龙兴本次以低于股权公允价值的价格向仁和鼎立、华瑞至诚转让股权,税务局基于认定的公允价值需向时龙兴核定征收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经核实确认的转让价格将作为下次该股权转让时确认计税成本的基础。
由于本次转让的上述税务成本系因时龙兴向持股平台实施股权激励转让股权产生,为不致因该等股权激励情况使得时龙兴承担不合理的成本,华瑞至诚、仁和鼎立均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由其承担本次股权转让所涉及或产生的税费。根据税务局核定的个人所得税情况,华瑞至诚需承担个人所得税 1999.79万元,仁和鼎立需承担个人所得税 222.20 万元。
为承担上述个人所得税,华瑞至诚合伙人合计向合伙企业缴纳出资 2000万元,仁和鼎立合伙人合计向合伙企业缴纳出资 222.2 万元。其中时龙兴向华瑞至诚缴纳出资 409.59 万元,向仁和鼎立缴纳出资 15.249万元。
根据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征收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出具的《税收缴款书》及相关缴款凭证,华瑞至诚、仁和鼎立已代为时龙兴缴纳个人所得税 1999.79 万元、222.20万元。
3、浙江安特磁材股份有限公司问询函回复公告显示,在2005年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为有限公司时曾设立职工持股会,2020年9月,职工持股会分别将其持有安特有限的股权按出资额转让给新设持股平台诸暨安民、诸暨安昌,国家税务总局诸暨市税务局按照股权转让比例对应的净资产,就本次股权转让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656.27 万元。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的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之个人所得税,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诸暨市税务局就本次股权转让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诸暨安昌、诸暨安民为扣缴义务人,已履行了纳税代扣代缴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