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北支行郭*华担任行长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使员工以购买办公用品的名义为银行虚开发票3451074.7元,最终,银行因发票违法被税务局稽查并罚款22.76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哈税稽罚(2024)38号显示,
(一)该单位存在让他人为自己(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行为 检查组对该单位的原出纳王**进行了询问,笔录中王**承认2021年-2022年郭*华任该单位行长期间,让她寻找合适的企业虚开一些发票拿回松北支行入账核销,经报销程序后支付款项,再由这些企业将支付给他们的款项扣除税点后以现金的形式返还,这些钱都由王**保管,郭*华个人需要用钱的时候就会从这里取走现金。
2021-2022年期间,一共让企业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北支行虚开316张增值税发票,金额3370936.77元,税额80137.93元,价税合计3451074.7元,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253张,金额2802503.77元,税额75957.33元,价税合计2878461.1元;增值税普通发票63张,金额568433元,税额4180.6元,价税合计572613.6元。 检查组又向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调取了郭*华案件的刑事裁定书[(2023)黑12刑终177号],
裁定书主要内容: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21年1月至2022年10月,郭*华担任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北支行行长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使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北支行出纳员王**和综合管理部职员臧一权分别联系公司和企业35家,以购买办公用品的名义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北支行虚开发票316笔,总金额人民币3451074.7元;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郭*华犯贪污罪;上诉人郭*华对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理由是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经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案证据已在一审庭审中出示并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经审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证据证实该单位存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发票的涉税违法行为。
(二)该单位存在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和使用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的行为
该单位通过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发票共计316笔,总金额人民币3451074.7元。 增值税方面:该单位共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3张,金额2802503.77元,税额75957.33元,价税合计......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参照《司法部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司发函〔2004〕212号)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溯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的研究意见》(法工委复字〔2004〕第27号)之规定,该单位违法行为于2021年开始,至启动调查之日未超过五年处罚追溯期限,且虚开金额在500万元以下,参照《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发布)序号46裁量基准第三项“
(三)虚开金额50万元以上(不含)50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不含)3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该单位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对该处罚款22.76万元。
2、该单位通过使用虚开的增值税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造成该单位少缴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共计81,274.3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该单位五年内首次因该行为被税务机关处罚,并能够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举例),参照《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发布)序号17裁量基准第一项“(一)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并能够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之规定,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0.5倍的罚款,即罚款40637.18元。
3、综合该单位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和该单位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用于税前扣除)偷税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稽查局对该单位罚款227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