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书文号 辽税稽 罚 〔2024〕 1 号
案件名称 东丰县京西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你单位2022年12月20日用自己开发的商业房及商业房附属住宅支付工程款3,337,721.67元,未计收入,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存在少缴属期2022年12月增值税166,886.0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344.31元的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你单位采用少列收入手段,造成少缴纳增值税166,886.0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344.31元,定性为偷税。
参照《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发布)序号17“(一)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并能够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之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东丰县京西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2204******865A
法定代表人姓名 陆国忠
处罚结果 处罚款87,615.20元。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日期 202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