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企业福利费涉税违法案例
发表于:2024-07-25 17: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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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
913701******693J |
纳税人名称 |
山东**新能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秦**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济南税稽 罚 〔2024〕 7 号 |
案件名称 |
山东**新能源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处罚类别 |
其他违法 |
处罚事由 |
1、你单位2020年-2023年9月,以年会抽奖的方式,为员工投保意外险和发放京东消费积分向员工提供福利,员工可使用消费积分在京东网站网购商品,2020年合计243555.76元,2021年合计164769.50元,2022年合计138870.33元,2023年2月-9月合计183120.39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你单位2020年购买礼品,价值374078.00元,2021年购买礼品,价值479388.00元,2022年购买礼品,价值150591.50元,2023年2月-9月购买礼品,价值157335.76元,用于在对外交往中赠送给其他单位的人员,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九条、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的规定,你单位2020年度应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88833.45元,2021年度应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108711.87元,2022年度应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40854.43元,2023年1月-9月应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40297.37元。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2022年第6号)的规定 |
处罚结果 |
对你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违法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39348.58元。 |
处罚生效期 |
2024/6/14 |
处罚截止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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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 |